学理思考:对案的反思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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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2日,值得每一个中国人记住的日子,由位于海牙的常设仲裁庭提供秘书服务的南海临时仲裁庭送给全世界人民一份令人大跌眼镜的仲裁结果,这份结果声称,“中国的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中国的相关岛屿在他们眼中被迫要降格为“礁”,而可笑的是,比太平岛小数十倍的冲之鸟却可以被当做“岛屿”?当然我们的反应有且只有“三不”。

仲裁结果出炉后,,自然是驳斥仲裁庭的越权受理,绝不接受所谓的仲裁结果。这是合情、合理且合法的。

首先,关于断续线的历史性权利,,,而当时无论是利益相关国和现在妄图插手南海事务的域外都未曾表示出异议,就连美国出版的地图都在南沙群岛下标注了“China”。另外,,用于否认中国早其46年的“历史性权利”看上去不那么合乎法理。况且,,中国也理直气壮。

其次,中国在1996年批准了该“公约”,。,中国的排除性声明是合法有效的。所以,令人疑惑不解的就是,为什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以政客柳井俊二为首的一些人仍能够越权推进仲裁程序?而这就涉及国际法和国际规范的适用性问题了。

众所周知,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所以,我们必须了解,国际法“应该”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这就回归到一个自国际关系学出现以来就存在的问题——应然与实然的矛盾。理想主义强调世界“应该”怎样,而现实主义则认为世界“实际”怎样。

我曾研究过“保护的责任”在叙利亚危机中的适用性问题,尽管观点方面不能与大师相较,但问题是同质性的,即国际规范或国际法如何实施?由谁实施?实施效果如何?

在叙利亚的问题上,我们发现,由于无法效仿“利比亚模式”,,一些希望以“保护的责任”这一未形成规范或广泛共识的准国际法概念实施。但是,事情的结果人们也都知道,没有可以对叙利亚实施“保护的责任”,叙利亚危机愈演愈烈。在危机的处理上,实施主体是谁,有无合法性,是否有监督,实施是否会有效果等方面都存有巨大的疑问。

同样的,,有约束力,但却没有实施的强制力,特别是不能够涵盖按照“任择条款”做出排除性声明的部分。案中,显然超越的这一项,本身就属于违反国际法,又谈何合法性?

再者,组建法庭的柳井俊二背景复杂,并无法代表国际社会的客观公正,由他强制发起的仲裁公正性大打折扣,同时这也违反了“回避原则”,,与中国有严重地缘利益冲突的的法官操办仲裁,对仲裁庭的合法性更是极大的冲击。

有人会有疑问,中国既然这么占理,为什么还是这样的仲裁结果?

答案很简单,,难逃“工具理性”的宿命。也就是说,是国际秩序的主导者通过利用国际法来调节间关系,而不是国际法作为一个自助系统,。这次,很明显是在某几个的掌控之下,借着所谓“国际法治”的名义,搞出来的新“慕尼黑”。国际秩序和国际法,真正站在其背后的,是一个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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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尼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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