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安延运集团涉嫌挪用安置费浮出水面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职工质疑延运集团挪用三千万安置费》后续报道

9月11日,本报刊登了《职工质疑延运集团挪用三千万安置费》、《延运集团让40户居民房屋告别阳光》、《革命圣地延安惊现豪华活人墓》三篇稿件,社会反响强烈,而延运集团表示此事并非如此,对涉嫌挪用职工安置费一事持否认态度。为了揭开这团迷雾,更深入、更全面地了解延运集团相关事件的真相,10月13日,本报记者再次来到延安,全方位展开新闻核实与调查。


延安市国企改制领导小组对延运集团改制的批复文件



延安市交通局对延运集团改制遗留问题的批复意见

资产置换导致企业“吞没”安置费

“延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在2003年改制成了股份制企业,至今5年了,我们现在才知道,原来企业改制时还有一笔职工安置费。”在9月11日的报道中,延运集团的职工曾对本报记者这样说。5年,3000多万元的职工安置费是怎样不为人知的呢?

原延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是1953年成立的国有老企业,上世纪90年代,企业经营遇到了极大的困难,根据1997年底陕西省和1998年初延安市两个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决定,2000年末,延安市要求该公司进行改制,并作为第一批改制试点企业。评估核算资产之后,2001年10月29日公司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了改制方案,之后,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延安市交通局研究同意了改制方案。2002年10月11日,延安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通过,并于2003年3月3日下达了同意改制的批复文件,2003年7月23日新企业挂牌,原延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正式改制成民营股份制企业——延运集团。在改制方案中,记者看到了有关职工安置费的条款和约定。

这个过程,从表面看似乎合理合法,但改制程序在操作过程中被倒置,这使得原本应该由从转让国有企业净资产收益中切块用于国有职工身份转换安置费用,变为划拨相应资产给新企业,由新企业来支付安置费用,结果造成了企业在未告知职工或告知不清的情况下,没有支付任何职工安置费长达5年之久。延运集团在给本报的书面解释中曾提及,这部分资产现在还存在,不能说安置费销声匿迹了。但是,这种说法遭到了业内人士的批驳,将资产折算给企业,最终应该由企业变现来支付职工安置费用,不可能把资产切分成若干份发给每位职工。

事实上,延运集团在改制后既得到了市划拨的资产,又没有支付给职工安置费,用“藏匿”、“”和“挪用”的字眼来形容都不为过。

而在改制过程中,本应该由新企业股东掏钱购买原延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的资产,拿到资产收益后用于安置职工,并弥补地方财政。但是,这个过程被倒置了,把资产给了企业,让企业支付职工安置费,致使职工最终没有领到一分钱。参与过改制全过程的延运集团副总经理杨瑜和一位负责财务的刁总对记者一再强调,当时经过资产评估后,净资产为负。言下之意,新企业不应该拿钱出来,反而应该补贴。这似乎意味着新企业不用出一分钱就拿到了巨额的国有资产和负债。

根据《延安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延市国改发(2003)01号》文件“关于延安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记者发现第三条中明确规定,新企业以全额出让方式取得老企业经营型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用于抵补改制中国有净资产负值后再按劳动部门审定的职工安置费标准安置职工。这表明,国有净资产负值里已经包括了职工的安置费用,而且这个负值并没有计算经营性土地的价值。

然而,延运集团确实没有掏出一分钱便接收了原延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的全部资产。当然,这种“优惠”是有条件的,新企业必须整体接收所有老企业职工,并约定本应该由安置职工的3000多万元以资产划拨的方式划给延运集团,由延运集团代为支付给职工。职工领取安置费,并与老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脱离关系。新企业如再处置职工,应另有补偿。

根据陕西省和延安市的政策,安置费的标准以改制上一年社评工资的3倍计算,而最初的改制方案是按2001年的社评工资计算的,全年为7133元。采访中,很多职工认为,改制方案正式批复和执行是在2003年3月,因此,安置费应以2002年社评工资计算,应该是7983元。

对于这一点,杨瑜和延安市交通局纪检书记李宏刚都表示,安置费应该按照2002年社评工资计算,已经在和职工的协商中明确了。

采访中,一些老职工认为,延运集团改制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现任延运集团董事长白宏明未花一分钱,反而是给了他28万元,企业就从国有变为民营了,白宏明占了很大的个人股份,这种情况难以理解。

对于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尚待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

或或误导 安置费至今未支付

其实在2002年10月15日,《延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方案》第五部分“改制的基本内容”中,已经明确了在册职工安置费用3000多万元。可是,5年过去,却仍然没人领取。

职工在今年年初与和企业交涉时,企业的态度是根本没有安置费这个说法,现在承认有安置费存在,在职工们看来,已经是不小的进步了。职工的这种乐观让人有些心酸。

杨瑜对记者表示,并不是企业不予发放,而是职工自己不领,企业已将这部分资金单独挂账,职工随时可以领取。

对于改制5年之后的这种说法,似乎有狡辩之嫌。

据记者了解,延运集团改制后除了运输本业之外,在董事长白宏明的带领下进行了多种经营,效益连年递增。特别是近几年来,土地价格飙升,延运集团的地块大多在黄金地段,已被延运集团进行房地产开发成为商业地产,价值不菲。企业的资产也翻了几番,自然是“财大气粗”了,拿出几千万元职工安置费应该不费力气。而在5年前,让刚刚改制的延运集团拿出3000多万元现金来安置职工确实存在困难,企业又不舍得把给的资产变现,所以造成了隐匿安置费的结果。

真是职工知道有安置费不愿领取吗?在记者的求证过程中,没有一位职工称对安置费知情。一位在职职工表示,自己根本不知道还有安置费,而多名下岗职工强调,他们是得知邻市榆林运输公司改制有职工安置费才开始奔走讨要的,怎么可能有安置费而不去领。

一名原延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的职工向记者讲述了一个辛酸的故事:他的一个同事前几年患上重病,到处筹钱治病,可最终借到的钱实在有限,因为延误治疗,那名职工最终没能保住性命。向记者讲述此事的职工说:“别说2万多元,就算2千多元,如果知道有这钱,他会不领回来给自己治病么?”

事实是,直到今年以前,延运集团大部分职工不知道有安置费一说,知道有这钱的,也一直以为领了安置费,便与延运集团脱离一切关系,成为社会自然人。实际上,延运集团也一直是如此向职工说明:办理身份转换手续,就要与延运集团解除一切关系。

事实上,国有企业改制成为民营企业,意味着之前为国家建设做出过巨大贡献的企业员工将脱离国家编制,走向社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必须对企业员工的身份转换进行安置补偿,安置费由负责。这是国家和地方给予职工从国有身份转为民营身份的补偿金,不管是在职职工和下岗职工都平等享有,这与改制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是两回事,不应混为一谈。

《延安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延市国改发(2003)01号》文件——“关于延安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第五部分是如此表述的:现有企业的全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和企业供养的遗属,由新公司整体接收管理。进入新公司的在岗职工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下岗职工由新企业负责管理,并按国家政策逐步安置。

这条整体接受的规定意味着,新企业必须全部接收老企业的职工,这是改制的前提,而领取给付给职工的身份转换的安置费与脱离新企业没有任何关系。

落款时间为2008年7月6日的一份处理意见中,有如下表述:一、安置费是根据企业改制方案的规定,职工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应给的补偿;二、在与新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职工在新企业期间的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正是因为延运集团或或误导的做法,使得本应在5年前就支付给职工的身份转换安置费,到现在仍然没有人能领取。本报在9月11日的报道中,曾用大量篇幅描述了职工对延运集团此种做法的愤慨。

延运集团挪用职工安置费5年,并利用这部分资产进行运营,使企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这是不争的事实。

在10月13日下午的采访中,记者从延运集团的领导口里听到一个很有意思的说法:企业当时没有钱,要支付安置费就得把资产拍卖了,但是当时的情况资产变现会有损失的,负责财务的刁总的话更耐人寻味,他向记者提出了一个质问——“你说,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发展生产还是安置职工?”

不用回答,延运集团选择了发展生产,而把职工的利益抛在一边,一拖再拖,至今还在拖延。

现实情况就是,把资产划拨给延运集团后,本应该由延运集团代为支付给职工的3000多万元安置费用,被延运集团“挂账”,用来“发展生产了”。

本报在9月11日的报道中,用了《以挂账为名,变相承认挪用职工安置费》的小标题,文中转述职工的看法:“延运集团利用我们这笔资金大搞房地产开发,近些年获利不少。”他们认为,挂账就是占用安置费的一个借口。

有关部门正在协调解决

职工对安置费不知情不合常理,哪个企业改制,职工不把自己的事情问清楚了?改制方案上明明写着安置的条款,,职工怎么会不知道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公务人员对记者说。

下岗职工丁海峰则表示,改制的时候根本没有开过什么职工大会,大多数职工根本不知情。他说:“改制的时候没有召开过职工大会,1000来人的企业,不能租个大点的会场开会吗?职工代表,谁选出来的呢?通过的方案,为什么不告知每一个职工?难道职工不能了解自己企业的状况?为什么直到今年才知道安置费的事?领了这2万多元就意味着公司今后什么都不管了,谁敢领啊?”对职工的这些问题,延运集团的解释始终模糊。

记者还走访了延安市国资局、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位同志说:“安置费的确是和老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新企业在得到划拨的资产后,应该和职工在自愿的原则下,就支付方式达成协议,安置费是企业必须要出的。”他承认,延运集团在安置费的问题上工作没有做到位。在记者离开延安的时候,该同志打来电话,一再强调,上述意见仅仅代表个人看法,关于他的采访,应以5月12日几个部门联合调查之后发布的《调查报告》为准。

在延安市国资局,接受记者采访的一位工作人员不太了解延运集团的具体情况,但是他也认为,安置费是安置费,与和新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完全没有关联。

10月15日,记者见到了延安市交通局纪检书记李宏刚,他也向记者明确表示,延运集团未支付职工安置费是一个错误,现在正在纠正这个错误。前三篇报道刊发过,延安市委市非常重视,、交通局和延运集团尽快妥善处理好此事。就在接受记者采访前,李宏刚书记参与了多个部门与职工的见面会,已经初步拿出了安置方案,并限定期限,在12月底之前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李宏刚也认为安置费与下岗买断工龄是两回事。

10月13日,延运集团的领导层对本报提出的涉嫌挪用的字眼非常不满,却始终不能回答这样几个问题:如果涉嫌挪用表述不对,那么如何界定延运集团或误导事实,不发放安置费的做法?如果挂账了就不叫涉嫌挪用,那么挂账的安置费账户是不是专款专户,从2003年至今都没有动用过?

一位延安法院系统的工作人员认为,延运集团的职工安置费处理方式存在很大的问题,但是是否涉嫌犯罪,需要更多证据和更深一步的调查才能解答。

江西泰康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表示,延运集团安置费处理方式是否犯罪需要有司法机关的界定,而在基本事实清楚的条件下,新闻媒体以“涉嫌挪用”的词句报道新闻,是完全可以的。



延运集团对下岗职工的安置费和买断工龄补贴打包计算的公式

新安置方案仍存疑问

就在本报记者在延安采访期间,延运集团也一直在多个部门的协调下和职工进行磋商解决此事。据延运集团干部声称,目前已基本上与下岗职工达成了安置费补偿协议,但是职工却表示这份补偿方案自己看不懂,不仅如此,延运集团的领导在与职工的对话中说,企业已经做到了最大的让步,只能按这个方案执行,职工没有什么讨价还价的余地了。

10月15日晚,记者在一名参与协商的下岗职工那里看到了这份安置费解决方案。

这份落款时间为2008年7月6日,:“……延运集团根据自身实力和发展状况,同意在政策以外从以下四个方面给予优惠。”一是社会平均工资优惠金,安置费优惠按2002年的社评工资7983元算;二是安置费占用补偿优惠金,《意见》认为企业与职工在安置费上形成了实际意义的债权债务关系,5年未发放的安置费占用按月利率1%给予补偿;三是延运集团对一次性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给予优惠金,固定职工人均9579.6元,合同工人均2238元;四是固定工工龄每年优惠金808.8元,合同工每年210.3元。

在协商中,延运集团也承认占用了职工安置费长达5年,愿意以一分利将应付费用的利息同时付给职工。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延运集团在弥补自己的错误。

《意见》中还同时提出了要求:一、先由下岗职工必须在2008年12月底前全部与新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二、确实不愿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必须在2008年12月底以前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书,确认自愿放弃解除劳动关系权利,同时放弃享受安置费和优惠金,公司将按照新企业职工对待,在退休前能安排就业的,安排就业,不能安排就业的,由企业缴纳养老金和医疗保险金(单位缴纳部分),并服从企业管理,直至退休养老为止。

关于安置费的计算,该《意见》还附带了一份公式。实际计算公式这样表述:固定工,(工龄×622+10000)×2+4800+工龄×808.8;合同工,(工龄×250+2000)×2+4800+工龄×210.3。

对于这个计算方式,将《意见》带给记者的职工坦言根本看不懂,实际上,记者也看糊涂了,安置费(含5年占用补偿)和工龄买断补偿应该是两部分,这种计算方式又将两者混在了一起。安置费是固定值,是必须要给的,不应该以工龄计算,更不应该将两块儿放在一起算

一位职工按照这份《意见》中的公式计算10年工龄的职工最终所得(含占用利息补偿)大约为4.5万元左右,而如果两部分分开来计算则为6万元左右。

记者采访结束时,职工和有关部门及企业正在协商过程中,到底应该怎么计算,怎么补偿还没有定论。



13号院被耸立的高楼紧密地围拢

遮挡居民阳光、活人墓新闻属实

本报9月11日报道的新闻中,提到了13号院阳光被挡的情况,经过再次实地调查核实,记者发现,挡住13号院的是一个楼群,名称为“延运东盛”。该楼群一共有4座楼,最先建好的是位于13号院东南侧的侧楼,规划批建12层,实际落成15层;位于13号院正南方向的是“延运东盛”的两座主楼,规划批建分别都是22层,实际建成均为27层;离13号院最近的是两座主楼的裙楼,规划批建4层,实际建成5层,另外第5层上还加盖了一层简易建筑。

采访中,延运集团对“延运东盛”违规加盖的事实并不否认,但是他们强调,建成后,已经在规划局补批了手续,也补交了罚款。另外,他们认为,已经对13号院的居民进行过一次2.2万元的补偿,居民不应该再提出什么意见。

13号院的居民并不认同延运集团的说辞。他们首先认为,被遮挡的阳光是多少钱也换不来的。其次,他们认为2.2万元的补偿仅仅是15层侧楼挡光的补偿,在补这2.2万元的时候,其他三个楼并没有落成,他们也不知道影响会有多大。

,居民房屋入户阳光应该达到冬至日入户两小时的标准。记者实地查看了13号院的几户人家,估算都达不到这个标准。

对于13号楼住户希望对两栋27层楼挡住阳光追加补偿一事,杨瑜表示,并没有住户向集团反映这个情况,他还不知此事。

9月11日本报刊登的另外一篇新闻,反映了延运集团董事长白宏明修建活人墓的情况。,这座上下三层的豪华墓地的主人确实是延运集团董事长白宏明,至于造价多少,延运集团工作人员声称只有18万元,但是记者怀疑,以延安本地没有的花岗岩修建的三层墓室其豪华程度令人咋舌,造价应该在百万元以上。延运集团工作人员一直以“这是延安本地风俗”为托词,也回避谈论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法规,但当记者问到白宏明董事长身为一名中共党员,这种行为是不是违反党纪时,延运集团的工作人员无言以对。

黄陵县商住小区经济适用房建设涉嫌违规

记者得到了黄陵县人民审批土地件黄政土字(2005)第21号文件,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占地5.78亩,建筑面积1080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只能用于安置内部职工,不得按商品房对外出售。

记者向延运集团副总经理杨瑜进行核实,杨瑜表示自己正好是黄陵保养厂小区项目的负责人,他解释说,延运集团下属的黄陵保养厂厂区内住着79户住房非常困难的职工,集团开发该片土地的时候,首先考虑的便是这79户居民的安置问题。为了照顾困难职工,集团以1平方米约600元的优惠价格卖给他们,与市场时价1平方米约1600元的价格相比,优惠幅度非常大。的确存在有一小部分房子没有按经济适用房的标准安置内部职工,那是因为其一是有太多人要,其二是要的人都不属于厂区内的住户。

杨瑜认为,正是因为优惠幅度太大了,所以许多职工看到了利益,就都抢着要,甚至家不住在黄陵的也来讨要房子了。

记者对黄政土字(2005)第21号文件里规定的数字进行了核算,5.78亩土地,约合3853平方米,10800平方米限定的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一套计算,修建120套恰好达到限定面积。但实际上延运集团又在审批基础上多盖了一层,达到7层,违规加盖似乎成了延运集团的家常便饭。

杨瑜表示,多盖了一层是为了弥补给79户职工优惠价格的成本差,企业总要考虑成本和利润。

记者向杨瑜提出疑问,如果10800平方米建筑面积全部用来安置厂区内的79户职工,那么平均每套房将超过136平方米——这还能叫经济适用房吗?如果目前修建的147套正好是10800平方米,那为什么其他的68套不用来安置职工?如果在5.78亩土地上修建的8号楼和2号楼建筑面积超过10800平方米,超出部分的用途审批文件应该不符合当初开发时的约定。

杨瑜并没有直接回答记者的上述问题,只是一再说一些职工眼红,抢着要房,要不到就到处告状等等。

10月16日,记者在延安结束新闻核实和调查采访时,延安出现了罕见的大雾,让这座环山而立的城市变得朦朦胧胧,但是,延运集团的相关事件却在大雾中渐渐清晰。

对于正在协商解决的各项事宜,本报将继续关注事态的进展。

来源: 网络报-华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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